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是指將國家的公權力分散,避免一權獨大而有濫用權力的情形。

世界上比較常見的是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分別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我國比較特別,採的是「五權分立」,除了前述三權外,還另有:監察權、考試權[1]

註腳

  1.   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的章節:第五章行政(第53條至第61條)、第六章立法(第62條至第76條)、第七章司法(第77條至第82條)、第八章考試(第83條至第89條)、第九章監察(第90條至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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