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論證

圖1 三段論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三段論證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又稱為「三段論法」,這是適用法律常使用的方法:以法律條文和特定的原理原則作為「大前題」,再將現在要解決的具體爭議事實作為「小前題」,透過理性邏輯地分析小前題是否與大前題相符,這過程稱為「涵攝」,藉此推論出「結論」[1]。所以透過三段論證,可以推論特定的事實是否符合法規範、會有怎麼樣的法律效果

例如:
第一段大前題: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
第二段小前提:A殺死B。
第三段涵攝:把小前提涵攝在大前提,得出A要論以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結論。

註腳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06號民事判決:「又法院以涵攝為核心之事實認定過程,得以邏輯三段論法為表示,即以某特定經驗法則(含論理法則)為大前提,已明瞭或經認定之具體間接事實為小前提,於該間接事實與待證之法律要件事實(包括主要事實、直接事實或間接事實)間,依該特定經驗法則足以推認二者之因果關係存在時,即可獲得結論,而據以認定待證法律要件事實存在,是乃事實認定之三段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又衡酌將具體發生之法律事實,涵攝於抽象之法律構成要件,通常係以邏輯三段論法為之,亦即須先解釋確定法規範之內容(大前提),再 將其規範對象之具體社會生活事實(小前提),加以涵攝, 而推出結論。是法規範之解釋及適用,並無法脫離案件事實與法定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涵攝過程而獨立存在。」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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