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耗盡原則

圖1 權利耗盡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權利耗盡原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權利耗盡原則(the exhaustion doctrine)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1]。以商標法為例,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也表示商標權人有要授權給消費者,這時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已經耗盡了,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商標權人無法就此進一步主張商標權[2]。這也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the first sale doctrine)。

註腳

  1.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判決:「惟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此規定又稱商標權之『耗盡原則』(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或『第1 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商標商品第1 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商標商品由製造商、零售商至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1 次販賣時耗盡,當商標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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