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

寺廟在法律上是指有僧、道住持的宗教建築物[1],雖然並沒有登記為法人而不具權利能力,但寺廟具有一定的辦事處跟財產,所以屬於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能力[2],也就是能夠以寺廟作為原告或被告

 

 

 

註腳

  1.   監督寺廟條例第1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2.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民事判例:「被上訴人係某某兩村人民所組織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與乎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原審依其管理章程記載內容,逕列其機構名稱為當事人,而以其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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