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圖1 直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
圖1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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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直接故意[1]」指的是「明知故犯」的意思,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還是堅持去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直接故意。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沒有強烈意願,但放任特定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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