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

圖1 行為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行為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法律上習慣用來代稱「做了某個會被法律所評價的行為」的人,例如刑法上會把犯罪者叫做「犯罪行為人[1]」,民法上則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2]」,而行政法上也會把違反行政法規、需要受到處罰的人稱為「行為人[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   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3.   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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