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圖1 仲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仲裁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仲裁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依照「仲裁法」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訂立仲裁協議,或在契約內訂立仲裁條款,約定不採取訴訟方式,而是由具有法律或專業背景素孚信望的仲裁人,居中進行判斷[1];所作成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和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2]

##仲裁制度有其詳細規範。請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國際法領域,《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專文解說。

註腳

  1.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仲裁法第6條第1項前段:「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2.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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