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詐欺專題
支持我們
menu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person
登入
註冊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數罪併罰
加入收藏
刑事法
所謂「數罪併罰」是指
被告
於
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
[1]
。而併罰的方式,依
刑法
第51條規定有如下3種
[2]
:
吸收:
例如
生命刑
(
死刑
)吸收
自由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自由刑不執行。
併科:
性質得並存,如自由刑與
財產刑
(
罰金
)兩者都會執行。
限制加重:
例如限制自由刑合併後的最長
刑度
,像是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可超過30年。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
:「
I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II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貢獻者:
喬正一
認證法律人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推薦辭典
×
公開署名
不公開署名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