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1]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2]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3]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4]。
註腳
在刑法上也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規定,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見刑法第21、22、23、24條[1])。並且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有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