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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例如名譽、聲望,只有著作人本人可以享有,不能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1〕),也沒辦法授權,最多約定不行使權利。著作人格權包含三種權利,內容為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3〕)以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4〕)。



註腳
〔1〕著作權法第21條


〔2〕著作權法第15條


〔3〕著作權法第16條


〔4〕著作權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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