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來證明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的文書,可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或是非訟事件的關係人[1],可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2]」。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後,若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日內聲明異議,則債權人也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