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廖家儀 ( 認證法律人)於 2022-04-26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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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告

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公司的破產聲請後[1],經法院審查發出裁定,確定公司進入破產程序[2]

註腳

  1.   破產法第58條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2.   破產法第63條第1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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