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

再保險又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後,保險人又向其他的保險人投保這個「承保要保人危險」[1];而承保保險人危險的其他保險人,又被稱為再保險人。

再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避免同時間危險過於集中,要同時理賠太多給要保人,藉由再保險制度,讓其他保險公司一起分擔。

舉例來說:

A航運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然後B公司又以「承保A航運公司的貨物運輸險」向C保險公司承保,此時B和C的保險契約就是再保險、C保險公司是再保險人。

註腳

  1.   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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