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

圖1 金融消費爭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金融消費爭議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是指金融消費者金融服務業之間,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的民事爭議[1]

金融消費者[2]
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共同基金);也「不包含」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
金融服務業[3]
例如銀行、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
商品或服務爭議
例如保險理賠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

註腳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
    I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II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III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
    I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II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III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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