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
I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II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641號函(2022/6/7):「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
I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