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性地維持或給予實現法律關係的處分程序,用來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
    I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II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III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IV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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