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例如,行為人竄改沒中獎發票的數字,讓發票號碼跟頭獎號碼一致,其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1]變造私文書罪[2]。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