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在保護作者對著作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著作物(作品)在市場上的對價交換。相較於著作人格權只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包含相當多的權利內容,依據著作本身性質上的不同,可能會有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1])、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3])、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4])、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5])、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6])、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7])、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8])、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9])、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10])、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11]),總共11種權利。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