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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陳婉榕 ( 認證法律人)於 2022-06-15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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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
通用
依動物保護法中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以供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
[1]
。因此如果飼養是為了玩賞、陪伴,則小豬、兔子、天竺鼠、烏龜都屬於寵物。
註腳
動物保護法第3條
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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