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圖1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就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1]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相較,有以下優點:

打官司要花比較多時間、心力、金錢
到法院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來認定當事人的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開庭,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心力、金錢。ADR則透過雙方直接交涉、協商解決方案,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比較迅速地化解紛爭。
ADR的結果雙方比較能接受
判決結果常是一造勝訴、一造敗訴,至少一方不滿意,甚至雙方都不滿意。但透過ADR程序,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加速權利的實現。
ADR有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當調解委員
例如醫療糾紛事件,目前已有不少法院是採取「醫法雙調」,也就是由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員共同擔任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如此一來,在醫療知識與法律判斷等方面都有專業人員的參與;未來在縣市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的調解委員也會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的人組成[2]

註腳

  1.   司法院(2021),《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簡介》。
  2.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
    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 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
    II 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之;其中醫學以外之委員,或任一性別之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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