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追索

圖1 期前追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期前追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票據追索權原則上是在票據到期後才能行使,但在票據到期日前,若發生有可能使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無法獲得款項的事情時(例如付款人死亡、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1]遭到付款人拒絕),持票人可以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2],稱為「期前追索[3]

舉例來說:A持有一張B委託C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2022/07/08,但C卻在2022/06/08死亡了,雖然A持有的這張匯票還沒到期,但是因為付款人死亡了,A有可能在2022/07/08也無法獲得款項,因此A不必等到2022/07/08,於C死亡後便可以向發票人B行使追索權。

註腳

  1.   票據法第42條:「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2.   票據法第85條第1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3.   票據法第85條第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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