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

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1]。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

舉例來說:

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

  1.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度,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上衝突,而擴張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所有權內容,以發揮各不動產之最大經濟機能。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間者為限,亦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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