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1],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2]。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3]。
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4],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5]。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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