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圖1 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國民法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1]

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2],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

註腳

  1.   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
  2.   國民法官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國民法官法第14條:「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國民法官法第15條:「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九、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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