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認識過失

圖1 無認識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認識過失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

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處於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1](其實就是常聽到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例如,駕駛開車時明知不能滑手機,卻還是為了抓寶而使用手機,導致不慎撞倒行人,成立過失傷害罪[2]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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