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輕明重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1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輕明重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輕的尚且成罪,情節較重的就更應該論罪了。該條的註解,是說謀劃殺害尊長尚且要判斬刑,已然着手殺害尊長致生傷亡結果者,更應當判處斬刑。
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舉輕明重原則已經成為法學論證原理(尤其法律解釋方法)之一,不以僅適用於刑事法範圍為限。例如司法院釋字第182號解釋關於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問題的解釋,在理由書中便引用了「舉輕明重」的法理[1]。
◎◎另有舉重明輕一詞,併請查閱本辭典相關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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