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明輕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一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重明輕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重的既然不論罪,情節較輕的就更不必追究了。該條的註解說夜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當即為屋主所殺,無須論罪;其僅受傷者,屋主更無罪責可言。這種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
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已經成為法學論證原理(尤其法律解釋方法)之一,不以僅適用於刑事法範圍為限。例如過往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2701號民事判例,說明關於當年適用民法第796條的法律見解,便曾經以「舉重以明輕」為其理由之一[1]。
◎◎另有舉輕明重一詞,併請查閱本辭典相關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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