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停車位

圖1 增設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增設停車位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停車位可以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三種類型的停車位。

除了必要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也可以自行在多設置其他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就是自行增設停車位,也叫增設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在建物設置的位置,如果和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樓、同一區域,使用上兩種停車位也沒有任何區別的話,那就只能依照法定停車位的登記方式,沒有單獨的權狀,也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要單獨出售的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但如果增設停車位和法定停車位有區隔,而且有「獨立出口」且「可以編列門牌」的話,就有獨立的所有權,可以單獨出售,交易對象也不限於同一大樓的住戶[1]

註腳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又查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的登記方式,則需視這兩種車位所在樓層是否與法定停車位共用,如果是的話,須以共同使用部分來登記。如果沒有共用,該樓層可以單獨編列門牌,停車位有獨立產權,產權移轉就不限於社區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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