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法,是普遍、通用,沒有人、事、時、地的限制而一體適用的法律。 如須受到上述限制方能適用的法律,便稱之為特別法。對於相同事項兩者皆有規定時,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的規定[1],必須優先適用特別法處理。
二、舉例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是普通法。陸海空軍刑法是特別法。
(二)民法是普通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是特別法。
(三)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法都是普通法。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是特別法。
(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普通法。離島建設條例是特別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