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1]。 例如A與B出資成立X無限公司,而A與B是X無限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沒有資產又對外欠下新臺幣500萬元的債務,則股東A與B必須就這500萬元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