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1]。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
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