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必須依照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現出來,有足以讓社會大眾辨識的公示外觀,才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透過清楚地顯示出物權的變動與歸屬,來維護交易秩序,避免當事人及第三人因不知而受到損害[1]。民法規定的公示方法,不動產須經登記[2],動產則是必須經交付[3]後占有動產,才具備公示外觀,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