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審判長是由庭長或審判庭中最資深、年長的法官擔任[1]。開庭時他對外擁有指揮訴訟[2]、維持開庭秩序[3]、選任特別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或律師[4]等權力;對內也有指定受命法官[5]、主持評議程序[6]等權限。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