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1]、保安處分、沒收)的刑事實體法,均可稱之[2],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典[3],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
例如[4]: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