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1],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
取締規定是指法律行為雖然有違規的地方,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他所做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而無效[2]。 例如土地法第82條規定,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就不可以做其他用途的使用[3]。所以如果A把農地出租給B,是在農地上蓋了木材加工廠、經營木材加工,而不是依法農用,已經違反土地法第82條的規定,但A、B之間土地使用的違法,並不會因此使雙方的租賃契約無效,所以這邊的土地法第82條就是一種取締規定[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