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可以分為「故意[1]」和「過失[2]」。
因為只有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3],所以在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要判斷他的內心想法是故意或過失。
以刑法中的毀損罪[4]為例,本罪只有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所以當行為人不是要故意毀損物品時,我們就會說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毀損罪。
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故意或過失,畢竟是個人內心的想法,所以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只能從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及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情況證據)[5],並依照社會常理或對人性的觀察,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的心態[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