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候傳

交保候傳是常見於媒體報導的慣用語,指刑事案件被告可以繳「交」一筆「保」證金,等「候」後續的「傳」喚[1]

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具保[2]」,也就是命被告提出一筆金錢,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是羈押的替代手段[3]。如果被告真的逃亡,保證金將會被沒入[4]。需要注意的是,具保只是讓被告不會逃走,並不表示被告無罪,被告是否有罪仍須待後續法官做出判決。

延伸閱讀:
王劭農(2024),《付錢就能出獄!?「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金額又是怎麼決定的?》。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前段:「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3.   例如羈押中如果被告欠缺羈押的必要性,檢察官可以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改用具保替代。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4.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I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II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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