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圖1 公證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公證遺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公證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遺囑人必須和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不可由他人轉述[2]),讓公證人記下來,再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做成的遺囑內容。講解完確認沒問題後,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都要簽名,並記明年、月、日[3]

如果想訂立公證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改由法院書記官執行;居住在國外的僑民,也可以由中華民國領事執行[4]

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註腳

  1.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2.   林秀雄(2017),《親屬法講義》,頁233。
  3.   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4.   民法第1191條第2項:「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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