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

圖1 代筆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代筆遺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代筆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遺囑人須親自向3位以上的見證人口述遺囑(3位見證人都必須在場,不可事後再聽轉述[2]),由其中1位見證人代為記錄,完成後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做成的遺囑內容。講解完確認沒問題後,遺囑人、全體見證人都要簽名,並記明年、月、日[3]

另外,雖然行政機關認為代筆人必須手寫內容[4],但實務上法院見解認為打字也是有效的[5]

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註腳

  1.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2.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代筆遺囑因無公證人參與,故須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而此見證人三人旨在互證所為之遺囑,確係出之於遺囑人之真實意志,以避免遺囑受代筆遺囑人所誘導、脅迫。以故,見證人三人須於代筆遺囑程序得以共見或共聞,互證遺囑確係出於遺囑人之本意,始足當之。」
  3.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4.   法務部(90)法律決字第020626號(2001/7/3):「所謂『筆記』係指親自執筆,不能使他人為之。如遺囑全文以打字方式為之,而非由代筆人親自執筆,即違反法定方式,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應為無效。」
  5.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相同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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