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

圖1 口授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口授遺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口授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與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同,並不是每個人可訂立。

訂立口授遺囑首先須符合「遺囑人已經生命危急」或「遺囑人有無法使用其他遺囑形式的特殊情況」的前提,並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接著選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進行:

筆記口授遺囑
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在同行簽名[2]
錄音口授遺囑
錄音內容須包含「遺囑人的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錄音年、月、日」以及「每位見證人的口述:遺囑內容確實為遺囑人親口所述、見證人的姓名」。錄完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在封套上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3]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註腳

  1.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2.   民法第1195條第1款:「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3.   民法第1195條第2款:「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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