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證併送

圖1 卷證併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卷證併送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除了提出起訴書之外,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1]。這便是「卷宗併送」的規定。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依照第451條第2項規定,同樣要採取「卷證併送」辦理[2]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2.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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