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

圖1 主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主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刑法中的處罰,依照可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1]

主刑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2]」;從刑則只能附隨主刑一起科處,現行刑法中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
    I 從刑為褫奪公權。
    II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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