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無可能預料到[1],稱為預見可能性。在判斷是否成立刑法的過失犯或加重結果犯時,會用到這個標準。
過失犯是以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有無結果預見可能為標準[2],行為人必須可預見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法益受到侵害,若客觀上無法預見,行為人就無法善盡注意義務防止結果發生,也就不成立過失。而在加重結果犯[3]的判斷,行為人故意做了基本犯罪行為後,對於產生的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才有過失[4]而成立加重結果犯。
例如,機車駕駛A在深夜開到陰暗路段,撞到身穿黑衣、躺著等死的B。因為一般人根本不會想到車道上會有身著深色衣服且一心想尋死的人躺在那邊,這就是因「沒有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過失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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