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搜索

圖1 附帶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附帶搜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附帶搜索是指執法人員執行逮捕拘提或是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仍可以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觸及的處所[1]

附帶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因為在這種緊隨於拘捕的情況下,無法得知被拘捕人身藏什麼證據或刀槍等危險物品,這時為了保護執法人員以及被拘捕人自己或現場其他人的安全,並且避免湮滅隨身證據,所以例外賦予執法人員可以無令狀搜索的權限[2]

但是附帶搜索應以合法的拘捕為前提[3],如果前面的拘提、逮捕或羈押程序不合法,則附隨於該程序的附帶搜索當然也不合法。而且必須在逮捕之後即時執行[4],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察機關後再進行附帶搜索[5]。另外附帶搜索的範圍也限縮在被告能立即控制之處[6]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刑事判決:「為防免犯人攜帶兇器危及執法人員,或湮滅隨身之證據,執法人員於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並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係法律許可對於現行犯所得採取之緊急處分;若謂必先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待發現犯罪事證後,該犯人始因此成為現行犯,而得逮捕、附帶搜索,與規範目的不符。」
  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9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附帶搜索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緊急搜索,係為因應搜索本質上屬有急迫性、突襲性之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於實施拘捕行為之際,兼為保護執行人員人身安全,防止被逮捕人逃亡與湮滅罪證,在必要與不可或缺之限度下所設令狀搜索之例外規定,其前提均應以有合法拘捕或羈押行為之存在為必要。」
  4.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2022),《刑事訴訟法(上)》,第6版,頁254-255。
  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警方於本件附帶搜索固核有合法的逮捕及合理懷疑等要件,但於逮捕後並未立即對被告所駕之車輛予以搜索,反而將該車輛及人帶回派出所後始進行搜索,顯係在合法逮捕後經過一段時間始進行搜索,此時已無考量執法人員的安全或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湮滅證據,而應回歸令狀原則,是該附帶搜索難謂合法。」
  6.   林鈺雄(2020),《刑事訴訟法 上冊》,第10版,頁43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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