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搜索是指執法人員執行逮捕、拘提或是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仍可以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觸及的處所[1]。
附帶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因為在這種緊隨於拘捕的情況下,無法得知被拘捕人身藏什麼證據或刀槍等危險物品,這時為了保護執法人員以及被拘捕人自己或現場其他人的安全,並且避免湮滅隨身證據,所以例外賦予執法人員可以無令狀搜索的權限[2]。
但是附帶搜索應以合法的拘捕為前提[3],如果前面的拘提、逮捕或羈押程序不合法,則附隨於該程序的附帶搜索當然也不合法。而且必須在逮捕之後即時執行[4],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察機關後再進行附帶搜索[5]。另外附帶搜索的範圍也限縮在被告能立即控制之處[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