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是一種「把物品出借、貸與他人」或「借用他人的物品」的契約[1],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的一方稱為「借用人」;借用的物品稱為「借用物」。
民法上依借用物的性質不同,將借貸分為使用借貸[2]、消費借貸[3]兩種。主要差別在前者需返還原來的物品,例如跟朋友借車,用完後還給朋友的必須是原來的那一輛車;後者則是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跟朋友借500元,事後可以還給朋友5張100元鈔票,或是各種不同面額的零錢鈔票組合,只要總價值是500元即可。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