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託

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1]。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

寄託契約並不一定有報酬[2],受寄人也可能是無償代為保管。但是否收取報酬,會影響受寄人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有收取報酬的受寄人,須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若沒收取報酬,只要負「具體輕過失」責任[3]

註腳

  1.   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2.   民法第589條第2項:「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3.   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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