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指行為的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1],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主要內涵包括[2]

習慣法禁止原則
習慣法不可作為處罰的依據。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即使兩種行為具有相似性,也不能以類推適用的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擴張處罰的範圍。
罪刑明確性原則
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都必須明確,例如不可模糊的規定「做壞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不明確);「殺人者,處有期徒刑」(法律效果不明確)。
禁止溯及既往
又稱「不溯及既往原則」、「事後法禁止原則」,指處罰行為人時,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為依據,不能依行為後才修正或增訂的新法來處罰(除非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   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頁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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