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會成立,不論當事人有沒有想要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1]。依照民法的規定,法定之債主要有以下3種:
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法定之債,例如撿到遺失物的拾得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對遺失人請求10%的報酬[2],這個報酬請求權也是一種法定之債[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