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在必要的時候由召集人召集[1],並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2]。
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要在15日前通知,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的股東,可以在資訊觀測站公告,不用個別通知[3]。
註腳